食品科学技术学院党的组织生活及党员教育管理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19 15:37 点击: 字体大小:
为了加强学院党委和各党支部的建设,健全党内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党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小组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依据党中央提出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开展的党员修养、政治纪律、政策法规等多种方面的教育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对党员实施的管理。

  • 党内组织生活
    第三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党的组织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各党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并检查落实;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各支部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讨论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为:
1.确定中心议题。根据校党委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学院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两个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学院党委要派人到各党支部收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通过找党内外群众个别谈心的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学院党委秘书汇总反馈给学院党委委员。
3.发出会议通知,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要根据议题,按照会议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5.学习《湖南农业大学党员民主生活会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按照以下程序召开。
1.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 由党委纪检委员或组织委员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3. 班子成员之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要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4. 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5. 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落实阶段的程序:
1. 制订整改措施。班子成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并由纪检或组织委员具体负责落实,主要领导加强检查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2. 及时汇报。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用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汇报。
3. 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 党委中心组学习
    第九条  为充分发挥理论先导作用,切实加强党委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进一步加强行政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的要求和精神,力求使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中心学习,提高领导能力,解决学员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院中心组学习人员包括院党委委员、院领导、各支部书记,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学院党委书记任学习中心组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为成员。学院党委秘书为学习秘书,负责学习记录。学习组长负责制定学习计划,每学期初印发给每位中心组成员。
    第十一条 学院中心组学习一般每个月集中学习1次。根据需要临时可增加集中学习次数,累计每年集中学习不得少于10次,时间不得少于5天。此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学,每年自学时间不得少于10天。自学坚持写读书笔记,每学期组织一次学习笔记检查。
    第十二条  集中学习时采取中心组重点发言和讨论交流、请专家辅导、看录像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前要出“安民告示”,将学习时间、内容、中心发言人通知到人。学习资料由学院党委提供。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以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按照中央和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的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精神,以及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育改革实际选读一些理论著作和相关书籍。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建立激励学习的有效机制,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论文参照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条例规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根据学习内容,做好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的宣传报道,以发挥示范作用,激发学院党员、干部的学习热情。定期进行学习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 党员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党员民主评议是为了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同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活动,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是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效举措。
第十六条  党员民主评议对象包括学院所有党员。对外出的党员,应通知其按期返校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返校的,必须请假,但返校后要补办民主评议手续;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但不填表和进行组织鉴定。对毕业生党员中其组织关系仍在学校的党员,学生党支部要尽量联系,通知其回校参加评议活动,确实无法联系的党员,要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党员民主评议目的是: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出口”,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八条  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章》的标准, 重点从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履行义务、执行纪律、完成任务、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等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和民主评议。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1.是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是否全面履行党员义务,把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本职岗位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乐于奉献,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否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生活,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3.是否自觉做到“四个服从”, 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是否具有自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勇于同消极腐败行为作斗争。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
1.学习教育。对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先进性标准的教育,这项教育要同形势教育结合起来。学习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要讲求实效。
2.自我评价。在党员自我总结和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党员个人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党员要认真对照先进性标准总结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广泛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组织鉴定。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党员进行组织鉴定(没有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作出的初步鉴定意见应与本人见面,党员本人签字同意后,由党支部书记正式签署鉴定意见后,报党总支部审定。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中模范作用发挥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称号。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员民主评议每年一次,集中在每年的五月份与支部年度工作评估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党员民主评议方式可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测评计分等方式进行,或者采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测评。民主评议必须体现广泛的群众性。
第二十二条 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民主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党员应报上级党委进行表彰;经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应提出处置的意见,提交党委审定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妥善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 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和监督。教师党员的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党支部讨论为辅。对学生党员,要进行全面的教育,从整体上提高学生党员的素质。建立学院分党校,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学生工作党支部每月要进行一次理论学习,由各党支部书记主持。学生党员要坚持写心得体会和思想汇报,加强理论修养。
    第二十五条  组织生活管理,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6个月的,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没有批准之前,一般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八条  党员无故2~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应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每年四月份对上年度各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党支部每学期末应将组织生活情况及考勤情况在支部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