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农业大学校友总会”。英语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加强学校对校友的服务,鼓励广大校友弘扬湖南农业大学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为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工作研究;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地已成立校友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
(三)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
(四)联络感情,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
(五)组织校友开展纪念和联谊活动,协助学校搞好校庆工作;
(六)热情为校友服务,帮助校友排忧解难,宣传校友先进事迹和重大工作成就;
(七)培养和增强校友的母校意识,争取校友对母校的关心和支持;
(八)编辑、印发《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单位会员。各地、各行业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本地、本行业的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各地、各行业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对本地、本行业的校友负责,其负责人由校友推举产生。本会与各地、各行业的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建立工作联系,无行政隶属关系。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本会会员。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含柔性引进人才);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双聘院士;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经各地校友会或个人与校友总会取得联系,申办入会手续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违背本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选举校友会各级工作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总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学校校庆与有关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享有与学校在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等方面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向学校提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为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协助学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向学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五)协助总会筹集办学资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各行业校友会和校友联络站推荐产生。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总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增补推选总会新的领导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九)修改本会章程;
(十)指导各地、各行业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站业务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项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总会设理事若干人,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按照分配名额提名推荐,在校友代表大会上经协商酝酿,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每年召开的常务理事扩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总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总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名。上述荣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二十三条 总会会长为总会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校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总会会长委托总会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总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
(一)执行总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总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总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杂志,搞好信息交流工作;
(七)完成学校和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总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学校适当补贴;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总会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总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5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3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答复。